根據文化部2017-2019年度“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評審命名工作方案部署,結合“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命名辦法相關規定,省文化廳決定開展第五批“山東省民間文化藝術之鄉”評審命名工作。
“山東省民間文化藝術之鄉”是指在我省轄區內運用民間文化資源或某一特定藝術形式,通過創新發展,成為當地廣大群眾喜聞樂見并廣泛參與的群眾文化主要活動形式和表現形式,并對當地群眾文化生活及經濟社會發展產生積極影響的縣(市、區)、鄉(鎮、街道)。通過在全省命名一批設施完備、資源豐富、保障有力、發展有序的“山東省民間文化藝術之鄉”,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的文化品牌、民間文化隊伍及民間鄉土文化人才,進一步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豐富和繁榮廣大城鄉基層群眾的文化生活。
符合申報條件的縣(市、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府。 已命名的“山東省民間文化藝術之鄉”需重新申報。
“山東省民間文化藝術之鄉”分為表演藝術、造型藝術、民間技藝、民俗活動四大類別,主要包括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雜技、美術、書法、攝影、游藝、競技、技藝、民俗、民間文學等。申報“山東省民間文化藝術之鄉”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當地政府高度重視民間文化藝術之鄉創建發展工作,并將其作為本地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對民間文化藝術之鄉的創建發展有專項規劃、長期目標及相關政策措施。
(二)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民間文化藝術之鄉投入保障機制。民間文化藝術之鄉陣地設施建設、人才隊伍培養和活動組織開展等有政府固定經費保障,并有社會組織參與、支持的良好基礎。
(三)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民間文化藝術之鄉組織保障機制。當地政府有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社會各界積極參與的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有嚴格的考核制度和獎懲措施,并將民間文化藝術之鄉創建工作列入對下一級行政組織的考核指標體系和目標管理責任制;有完備的創建民間文化藝術之鄉的檔案。
(四)轄區內應有設施完善,布局合理,方便群眾參加活動的公共文化服務陣地。縣有圖書館、文化館,鄉鎮(街道)有綜合文化站,行政村(社區)建有文體活動室(文化廣場)。轄區內具備經常開展民間文化藝術活動的場地、設施等。
(五)依托本地區的文化傳統和文化資源,廣泛開展群眾喜聞樂見、具有濃郁的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文化藝術活動,被當地群眾普遍熟知和認同,群眾受眾率和參與率達到本地區先進水平,對當地群眾文化生活產生較大影響。轄區內常年堅持開展民間文化藝術活動的下一級行政區劃在60%以上,受眾人數占本轄區內常住人口總數的60%以上。
(六)擁有民間文化藝術活動的品牌項目,經常性開展有關民間文化藝術的創作、演出、展示、培訓、交流等活動。在一定歷史時期對推動全國、全省或某一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起過重要作用,在國內、省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七)擁有民間文化藝術活動的特色團隊和代表人物,在當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代表人物應有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須在省級以上展覽、演出、發表或獲獎。
(八)在民間文化藝術之鄉創建過程中,積極探索實踐,創新體制機制,創新服務方式和手段,并已取得顯著成績,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推廣價值。
省文化廳收到各市申報材料后,將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打分,評選出第五批“山東省民間文化藝術之鄉”名單,在省文化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布。按照文化部2017-2019年度“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評審命名工作方案要求,省文化廳從第五批“山東省民間文化藝術之鄉”中擇優推薦參加2017-2019年度“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評審命名工作。“山東省民間文化藝術之鄉”實行動態管理。對已命名的“山東省民間文化藝術之鄉”在下一次申報時進行重新審核、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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